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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. 省教育考試院提醒廣大高考生:誠信應考 拒絕舞弊

        發(fā)布日期:2018/6/5 來源:湖北省教育考試院


        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

             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攜帶規(guī)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未在規(guī)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考試開始信號發(fā)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(jié)束信號發(fā)出后繼續(xù)答題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五)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(gòu)禁止的范圍內(nèi),喧嘩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六)未經(jīng)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七)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,下同)、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八)用規(guī)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(guī)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九)其他違反考場規(guī)則但尚未構(gòu)成作弊的行為。

             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、公正原則,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攜帶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(guān)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(guān)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抄襲或者協(xié)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(guān)的資料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攜帶具有發(fā)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五)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六)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七)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號等信息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八)傳、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、答卷、草稿紙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九)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、考試成績的行為。

             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(gòu)、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(jié)束后發(fā)現(xiàn)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相關(guān)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通過偽造證件、證明、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、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考場紀律混亂、考試秩序失控,出現(xiàn)大面積考試作弊現(xiàn)象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考試工作人員協(xié)助實施作弊行為,事后查實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五)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。

             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,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故意擾亂考點、考場、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拒絕、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威脅、侮辱、誹謗、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、其他考生合法權(quán)益的行為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五)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。

             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,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。

              考生有第六條、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,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、各階段成績無效;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,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。

          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視情節(jié)輕重,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 至3 年的處理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 至3 年的處理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組織團伙作弊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向考場外發(fā)送、傳遞試題信息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使用相關(guān)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偽造、變造身份證、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,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。

             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,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(yè)時間1 至3 年的處理,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。

             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終止其繼續(xù)參加本科目考試,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;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進行處理;構(gòu)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(guān)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   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(新修訂)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

              第七十九條 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(gòu)工作人員在考試現(xiàn)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(xù)參加考試;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(gòu)可以取消其相關(guān)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(guān)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;構(gòu)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、資料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抄襲他人答案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五)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。

              第八十條 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,有違法所得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屬于國家機關(guān)工作人員的,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:

              (一)組織作弊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二)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三)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四)在考試結(jié)束前泄露、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;

              (五)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。
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

              1.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
              2.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
              3.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
              4.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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